溫州律師解析:小區住戶遇竊,物業應承擔責任嗎?
網友咨詢:最近我的住所被盜竊了,共損失財產20余萬元。我所住的小區屬于比較高檔的住宅,我每月向物業公司交每平米5塊多的物業費,參照本市物業費繳納的一般水平,小區物業收取的物業費屬于費用比較高的。我認為,物業公司應該提供比較完善的安全保衛義務,才能與他收取的高費用相符。請問法官,我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我的損失?
溫州刑事律師解答:因業主失竊而導致的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發生糾紛,是目前審判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物業管理糾紛類型,就本案來說,你可以向物業公司提起違約之訴,但是物業公司不一定會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該條是法律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保衛義務的強制性規定。你如果要提起訴訟,還需要提供業主委員會或者你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來判斷物業公司要承擔的安全保衛義務的范圍。一般來說,物業公司對業主不承擔絕對的安全保衛義務,而重在物業公司履約的過程,只要物業公司在合理限度內謹慎地履行了安全保衛義務,即使住戶因為遇竊而遭受損失,也可以不認為物業公司的履約行為和損失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