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普法:當伴娘被趁機非禮,非禮者犯罪嗎?
網友咨詢:
我一個朋友去跟別人當伴娘,在婚禮上遭眾男子按倒在地非禮,被伸進衣服亂摸。最后我朋友報警了。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我想問下,當伴娘被趁機非禮,非禮者犯罪嗎?
溫州刑事律師解答:
近年來,不少地方都曾出現在婚禮上過激,甚至觸犯法律的“鬧伴娘”行為,其中,2013年10月,山東泰安16歲伴娘遭扒光衣摸身,最終,5名被告人強制猥褻婦女獲刑,我國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知識普及:
當伴娘被趁機非禮,非禮者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發的犯罪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對于這個罪名可能大多數人不知道它是怎樣的,認為鬧新娘不會受到很大的處罰,只是玩玩,但是很多時候如果是已經具備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那么會是涉及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這個罪名具體是怎樣的?有什么構成要件?
1、什么是涉及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婦女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婦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
2、涉及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要構成:
(1)客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主觀方面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征。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于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采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對于伴娘被非禮,如果是伴娘沒有同意,并且是強制的,是違背伴娘意志的也就是符合了該客觀要件的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
?、賹τ?ldquo;暴力”的定義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婦女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采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婦女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婦女進行猥褻等等。
?、趯τ?ldquo;猥褻”的解釋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于同性之間,但是只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本條中的犯罪。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
所謂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發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條規定,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本條雖未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于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侮辱婦女的行為與猥褻婦女的行為很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猥褻婦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而侮辱婦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損害婦女聲譽;猥褻婦女,必須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構成犯罪,而侮辱婦女無此限制。
(2)主體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而對于非禮伴娘的一般是伴郎或者是其它的親屬,他們一般都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構成主體要件。
(3)主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伴娘被非禮,如果是伴郎或者非禮者是存在故意的,有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那么構成了這個主觀要件。
綜上,如果當伴娘被趁機非禮,非禮者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且非禮者是在伴娘沒有同意,并且是強制的,是違背伴娘意志的情況下對伴娘做出存在故意的,有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行為,那么根據相關的證據證明,則可以以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定罪,并對非禮者做出處罰的。
當伴娘被趁機非禮,非禮者處罰是怎樣的?
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眾”,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場所”、“當眾”,參見本法第236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解釋。
1、具體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知識拓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強奸罪的區別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普通)強奸罪都是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觀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區別表現在:(1)客觀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對婦女強行實施性交以外的猥褻、侮辱行為;后者是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2)主體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婦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3)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不以強行奸淫為目的;后者以強行奸淫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