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假借停車當面將汽車強行開走賣掉構成搶奪罪嗎?
案情介紹:
被告人黃某從廣東省租被害人張某的車回縣城,在縣城住宿時,被告人主動為張某停車。黃某開車在停車場轉了一圈后,又繞回到賓館門前。張某剛想上前詢問事由,黃某突然加速,將車向遠離賓館的方向開走。次日,被告人黃某將車開到廣東連州賣給他人,賣車款被其全部揮霍。
分歧
對于黃某構成何種罪行,合議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構成詐騙罪,黃某出于故意,采用虛構停車事實,蒙騙被害人張某交出車,然后把車變賣供個人揮霍,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黃某在被害人張某在場的情況下,強行將車開走的,而張某阻止未成,黃某是以搶奪的方法將張某的車輛非法占有,因此,黃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溫州刑事律師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占有被害人張某的車使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被告人黃某利用與被害人張某是多年朋友,且經常租用、借用汽車的便利條件,掩蓋占有張某車輛的事實,通過為被害人停車的假像,使被害人受到蒙騙而自愿把車交給被告人黃某。但被告人黃某不構成詐騙罪。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等方式使對方自動交出財物的行為。獲取財物,既可以是在采取欺騙方法后即時騙取,又可以是在采取欺騙方法后的某一時間取得財物,還可以是出于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取得財產,然后采用欺騙手段全部賴掉或部分賴掉。黃某使用欺騙手段對車進行控制時,張某并沒有對自愿對車輛的權益進行處分。即黃某不是在張某不知曉的情況下將車開走的,沒有達到用欺騙手段非法占有該車的目的。
二、被告人黃某構成搶奪罪
黃某在使用欺騙手段對車進行控制時,如果張某不在現場,黃某是在張某不知曉的情況下將車開走的,即黃某通過虛構為張某停車的事實,隱瞞了非法占有車輛的真相,達到了非法占有該車的目的,黃某的行為構成詐騙。但黃某是在張某在場的情況下,以搶奪的方法將張某的車輛非法占為已有。搶奪是乖人不備,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其客觀表現為公開進行。公開進行其不僅僅限于在公共場所或當著眾人的面進行。在公共場所或者當著眾人的面奪取他人財物,固然是搶奪;當著財物所有人、管理者的面或者采取可以使其立即發覺的方法搶走財物也屬公然搶奪。黃某當著被害人的面搶走小車,沒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行為符合搶奪罪的特征。